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我國電子簽章法(下簡稱本法)自2001年11月14日總統公布後,於2002年4月1日施行,為因應數位時代之經濟活動及社會發展,數位發展部(下簡稱本部)於2023年研議修正本法,新修本法已於2024年4月30日經立法院三讀通過,並於2024年5月15日經總統公布施行。

為配合智慧政府政策,新修本法修正重點之一,即刪除舊條文中「行政機關得公告排除本法之適用」部分,並於新修本法第20條設定落日條款,使排除本法適用之公告,自修法施行日起1年內停止適用。此外,考量司法程序有其特殊性,實務上不適用電子簽章的程序繁多,亦保留彈性,於新修本法第1條第2項規定,司法程序不適用本法之規定者,可由司法院或法務部公告之。

為達成新修本法提升電子文件與電子簽章應用之目的,本部蒐整各行政機關公告排除適用電子簽章法之原因,討論逐步減少公告排除適用電子簽章法之可能性,協助各機關了解電子化過程與可用工具,增進其對電子文件、電子簽章之接受度。依據新修本法第20條規定,除法務部2025年5月22日發布之「法律字第11403506540號」與2025年5月28日發布之「法檢字第11404518890號公告」外,其他行政機關公告排除適用本法之2000項以上項目,至2025年5月17日已全數停止適用。本部將持續協助行政機關了解電子簽章法,加速數位化政策落實,邁向智慧政府。